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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商务交往的实践中,尽管君子协定、口头承诺、“说话算数”等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,但是更有效地取信于人、让交往对象心安理得的,则是“口说无凭,立此为据”的文字性合同。
商务合同,是指有关各方之间在进行某种商务合作时,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而正式依法订立的、并且经过公证的、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文。在许多情况下,合同又被叫做合约。而在另外一些时候,人们所说的合约则是指条文比较简单的合同。在商务往来中,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,如等待律师审查、有待正式签字、需要落实许可证的合同,又被叫做准合同。严格地说,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,也是最终达到合同的一个步骤。为了省事,在一般场合,商界人士往往将合同、合约与准合同混为一谈,统统把它们都叫做合同。这样做虽不甚精确,但也有助于大家“删繁就简”,减少麻烦。
根据仪式礼仪的规定:对签署合同这类称得上有关各方的关系发展史上“里程碑”式的重大事件,应当严格地依照规范,讲究礼仪,应用礼仪。为郑重起见,在具体签署合同之际,往往会依例举行一系列的程式化的活动,此即所谓的签约仪式。在具体操作时,它又分为草拟阶段与签署阶段等两大部分。在现实生活中,商界人士所接触到的商务合同的种类繁多。常见的就有购销合同、借贷合同、租赁合同、协作合同、加工合同、基建合同、仓保合同、保险合同、货运合同、责任合同等。以下先来介绍一下合同的草拟的正规作法。
从格式上讲,合同的写作有一定的规范。它的首要要求是目的要明确,内容要具体,用词要标准,数据要精确,项目要完整,书面要整洁。违犯了上述各项要求中的任何一点,都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。
从具体的写法上来说,合同大体上有条款式与表格式两类。所谓条款式合同,指的是以条款形式出现的合同。所谓表格式合同,则是指以表格形式出现的合同。
条款式合同与表格式合同在写法上都有各自的具体规范,对此在实践中只能够遵守,不可以明知故犯。一般来说,标的、费用与期限被称作合同内容的3大要素。在任何一项合同中,都应当三者齐备,缺一不可。如果从具体的条款撰写上来讲,则一项合同至少需要具备标的、数量或质量、价款或酬金、履约的期限与地点及其方式、违约责任等5大基本内容。对于这种规范,商界人士必须自觉地遵照执行。
在草拟合同时,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、规范之外,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、符合惯例、合乎常识、顾及对手等4个方面的关键问题。
首先,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。在商务交往中,所有正式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它一旦订立,任何一方都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。因此,商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法规,以便充分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。
从操作中的实际状况来看,商务人员在拟定合同时,必须遵守的有关法律、法规主要涉及商品生产、技术管理、外汇管制、税收政策以及商检科目等5个 方面。
在草拟涉外商务合同时,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与国际条法。遵循我国法律,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,也是为了不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。遵循国际条法,则是为了在对外交往中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,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少走弯路。
其次,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。在草拟合同时,必须优先遵守法律、法规,尤其是必须优先遵守我国的法律、法规。遇上有关法律、法规尚未规定的情况,则可采用举世公认的国际惯例。
所谓商务交往中的国际惯例,是指那些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、约定俗成的常规作法。例如,在商务交往中政治与经济应当分开,不允许借商务往来之便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,或是伺机影响他方的内政。
又如,买方在签署合同后,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,向银行开立信用证。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申请书,当银行同意接受后,将依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费,并根据客户的资信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,然后按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。信用证一经开出,对方往往会要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动。只有确系开证时疏漏之处,方可同意修改。反之,是不宜贸然应允的。
一般而言,国际惯例是维系商务交往正常化的一大基石,所以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,应当以它来协调自己的行动。对此不甚了解而贸然行事,必定会吃大亏。
再次,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。在草拟合同时,商界人士有必要使合同的一切条款合乎常识,坚决不要犯常识性错误。
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应当具备的常识,是指与其业务有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基本知识,它们包括商品知识、金融知识、运输知识、保险知识和商业知识等等。
商品知识其实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。它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管理,以及产品本身的一切知识。金融知识,是指与货币的发行、流通、回笼有关的一切知识,具体来说,它主要是指货币、汇率、信贷等知识。运输知识,包括运输具体方式的选择、运输中商品形态的具体要求、运输的特殊条件以及运输的责任方等知识,它们与仓储一样,都是必须考虑的。保险知识,包括险别、选择以及办理程序等知识,它们对商务方面的交易是意义重大的保证。商业知识,是指与商品流通各环节有关的知识,它对合同的草拟也有一定的帮助。
具备上述各方面的常识,将有助于商界人士在工作中得心应手,并且更好地为交往对象所敬重。在商务交往中,没有知识就等于是没有实力,对此大家都 明白。
最后,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。正式合同的一大特征是有关各方面必须协商一致,出自心甘情愿。反之,如果一方恃强凌弱,仗势压人,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,强迫他人与自己订立“城下之盟”,那么合同即使勉强签署,事后亦必不断发生纠纷,那样对有关各方都不会有好处。因此,商务人员在草拟合同的具体条款时,既要“以我为中心”,优先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,又要替他方多多着想,要顾全对方的体面,并且尽可能照顾他方的利益。这是促使合同为对方所接受的最佳途径。
在进行与合同有关的谈判时,在具体条款上,商务人员不仅要讲原则性,也要讲灵活性。在坚持根本利益的前提下,灵活地变通,适当地让步,比起“君子一言,驷马难追”,“闭着眼睛走到黑”,恐怕获益只会多而不会少。
通常,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。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: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达成协议,并且签字,即为合同成立。假如通过信件、电报、传真、电传达成了协议,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况,则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。
这种规定实际上有双重含义。一方面,我国只承认书面的合同。另一方面,惟有经过有关当事人正式签字,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。由此可见,签字好比胎儿出世时的出生证,是正式合同的一种不能缺少的“批准书”。